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
按中国民用航空局AC-121-FS-2018-129《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PED)使用评估指南》规定,中国民航局仅对国内航空公司如何验证和评估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医疗电子设备例如心脏起搏器、昆明便携式制氧机,昆明呼吸机等)的使用提供具体要求和指导,由航空公司建立相应飞机上昆明呼吸机,昆明制氧机的使用规范。
航空公司飞机上的呼吸机制氧机使用规范包括:通知旅客可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种类、昆明呼吸机,昆明制氧机使用时间、使用环境和昆明呼吸机,昆明制氧机使用限制、及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昆明呼吸机,昆明制氧机的存放。
海南航空规定
查看海南航空官网《吸氧旅客乘机须知》,旅客须至少在航班起飞时间前48小时提出申请,并备齐申请所需文件,在航班起飞前2小时到机场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申请所需文件包括:
诊断证明内容中包含“在XXXX年X月X日前适宜乘机”、开具日期,同时注明:“该旅客对呼吸辅助设备(昆明呼吸机,昆明制氧机)的目视和声响警告有认知能力,并且无需帮助可以自行对这些警告采取合适的行为,该旅客在航班飞行全程/部分时间需要使用呼吸辅助设备(昆明呼吸机,昆明制氧机)”,“旅客所需氧气浓度、呼吸设备(昆明呼吸机,昆明制氧机)自身电池及备用电池的运行时间”。
(1)针对呼吸辅助设备包括:昆明便携式制氧机,昆明呼吸机(持续气道正压通气设备)、通气机、呼吸器,其中昆明便携式制氧机仅接受通过美国联邦航空局认证的便携式制氧机设备名录。
(2)昆明便携式制氧机必须有制造商的标签,并且标签上注明该便携式制氧机经过测试,并通过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认证(注:如航线所涉及的相关国家政府有其它规定,还需符合相关国家政府规定)。
实际上2016年5 月 24 日,美国联邦航空局发布了便携式制氧机修正条款14 CFR,不再更新美国联邦航空局认证的昆明便携式制氧机设备名录,由便携式制氧机制造商获得第三方DO160测试报告,并在设备上贴有红字声明的标签。
东方航空规定
查看东方航空官网《用氧旅客服务须知》,用氧旅客只能使用公司提供的用氧设备,不得携带用于贮存、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制氧机设备登机。国内航班提前48小时提交用氧申请、国际(地区)航班提前72小时提交用氧申请。
本文由云南麦川医疗收集整理。
客服热线